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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2-11-17 09:54

何利月(性别:女;身份证号:53038119841014XXXX;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宣威市龙场镇联峰村委会钱家村,联系电话:15887912293):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新田河东村272号租房内设置“牙科”诊疗场所,并于2022年06月13日在该诊疗场所内为患者蒋秋菊进行洗牙和磨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宣卫医证保决[2022]8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