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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板桥“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5-10-16 10:35

2025年1月11日20时20分许,在宣威市板桥街道秀河线(下行线)932公里加9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板桥“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板桥“1·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货车超载运输,遗洒、飘散载运物,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驾驶人未依法有效处置,而是采取私人雇用私人个体驾驶一辆轮式装载机前来清理回收;作业人员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批准,天黑后在无路灯照明条件的一级公路内作业,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小型客车驾驶人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相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D9****号车为红色“解放牌CA****”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王XX本人,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西城街道,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前排载客2人,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识别代号LF*****,发动机号53***;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保险期限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曲靖市中心支公司陆良县支公司,保险单号AK***,保险期限自2024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

贵B5***挂号车为红色“翼翔通牌/QA***”重型厢式半挂车,该车登记所有人系朱XX,登记住址贵州省水城区******,核定载质量32000kg,注册登记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区支公司,保险单号66******,保险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云D9****号牵引车牵引贵B5***挂号车驾驶人为王XX。

2025年2月5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鉴字第0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云D9****号车牵引贵B5***挂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2.云D1****号为白色“昌河牌CH***”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张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核定载人数7人,车辆识别代号LK******,发动机号码17******;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保险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商业险保险单号11******,保险期限自2024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肇事时由张X驾驶。

2025年2月5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鉴字第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均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效、刮水器装置功效均无法判定;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3.无号牌轮式装载机肇事时由高XX驾驶,该车所有人为高XX,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高XX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发动机号码:J0******;该车未投保,发动机出厂编号06******。

2025年2月5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5】车鉴字第0025号)司法鉴定意见:1、该装载机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反光标识装置功能均不合格。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王XX,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1******,户籍登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持驾驶证号51******,档案号51******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年**月**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2日,系本案中云D9****号牵引车牵引贵B5***挂号车驾驶人。2.XX,男,汉族,生于19******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档案号53******“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1月20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4年11月20日至2034年11月20日,系本案中无号牌轮式装载机驾驶人。

2.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高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ML。

3.张X,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档案号53******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3月18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1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8日,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民警在医院对张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ML。

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021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4.叶XX,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据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宣公(司)鉴(尸)字【2025】008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叶XX系外力致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5.张XX,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032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6.张XX,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029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7.张XX,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022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8.张XX,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028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9.张XX,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本案中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据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027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1日,王XX驾驶云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B5***挂载复选煤(水分含量大)沿秀河线下行线由南向北行驶,18时50分许行至秀河线下行线932公里加900米处时货厢内复选煤(约2吨)掉落、遗洒在机动车道路面,王XX未在掉落、遗洒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未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采取雇用私人个体高XX(约定清理回收掉落、遗洒复选煤工时费400元人民币)。高XX(组织其他1人,共2人)驾驶一辆轮式装载机开展清理回收作业。清理回收作业开始约20分钟至当天20时20分许,张X驾驶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叶XX、张XX、张XX、张XX、张XX和张XX沿秀河线下行线由南向北驶来,云D1****号车右前部撞到装载机左后轮,造成叶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X、张XX、张XX、张XX、张XX和张XX等六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秀河线(下行线)932公里加900米处,该路段为南北走向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南至云南省曲靖市,北至云南省宣威市主城区,行车视线良好。道路由中央隔离花台(花台内为绿化带)分隔为东西两半幅路面,事故现场位于东半幅路面内。由隔离花台向东分别为宽390cm的机动车车行道两条、宽370cm的非机动车道、波形护栏,外侧为低于路面的旱地,其中机动车道由中心单虚线平均分隔为同向二车道,机、非车道间由单实线分隔。

该路段为国道一级公路,路面为干燥的沥青路面,标志限速小车80km/h、大车60km/h。

经现场勘验:

1.云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B5***挂,该车头朝北、尾朝北停放于现场以北非机动车道内,其货厢载有煤泥。

2.无号牌轮式装载机为头北尾南停止状态,其左后部见明显刮撞痕迹,面积为80cm×38cm,下缘距地高68cm;左后轮表面见明显碰撞痕迹,面积为90cm×48cm,下缘距地高48cm。。

3.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肇事时由南向北行驶,车右侧前部撞击变形内凹损坏,整体面积为110cm×60cm,下缘距地高30cm,凹陷中心位于驾驶室右侧,凹陷45cm;前挡风玻璃撞击蛛网状裂纹凹凸损坏,面积为120cm×55cm,下缘距地高122cm;另乙车车身整体损坏变形,面积为4810cm×176cm,下缘距地高30cm。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5年1月11日至12日,宣威市无明显天气系统影响,天气阴。11日平均气温5.2℃,最高气温8.0℃,最低气温2.6℃;平均风速2.4米每秒,最大风速5.4米每秒。12日平均气温8.4℃,最高气温9.7℃,最低气温3.8℃;平均风速2.5米每秒,最大风速4.8米每秒。

(七)事故责任

王XX驾驶云D9****号车牵引贵B5***挂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至事故路段遗洒、飘散载运物,遗洒、飘散载运物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王XX未在有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王XX未迅速报警,未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采取私人雇用私人个体,并约定清理回收掉落、遗洒复选煤工时费400元人民币,系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高XX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且高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未经批准,天黑后在无路灯照明条件的一级公路内作业,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一部分过错;

张X驾驶云D1****号车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一部分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王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高XX、张X共同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叶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张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张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张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张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张XX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11日20时25分,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交警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宣威市******,一辆装载机与一辆车牌号云D1****号微型车相碰撞,现场有人员受伤,请出警处理。接报后,民警带领队员驾车赶赴现场后发现,系一辆号牌为云D9****号车牵引的贵B5***挂重型货车行驶到事故路段遗洒、飘散大量煤泥在公路路面,货车驾驶人电话联系一辆无号牌轮式装载机前来清理回收,装载机于道路停放作业时与一辆车牌号云D1****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云D1****号车驾乘人员共7人受伤,伤者均被及时送宣威市云峰医院救治,其中一名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报告宣威市交警大队,案件于2025年1月11日22时移交宣威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调查处理。接警后,大队领导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随即宣威市公安局副局长徐世品带领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月11日20时55分,事故发生后张X、叶XX、张XX、张XX、张XX、张XX和张XX受伤送宣威市云峰医院治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宣威市属各相关部门迅速组成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遇难者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2025年1月18日,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宣威市板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就遇难者安葬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并已妥善处置。

目前,死者叶XX已安葬,死者家属得到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其余受伤人员均得到有效救治,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宣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宣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XX驾驶云D9****号车牵引贵B5***挂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至事故路段遗洒、飘散载运物,遗洒、飘散载运物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王XX未在有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王XX未迅速报警,未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采取私人雇用私人个体,并约定清理回收掉落、遗洒复选煤工时费400元人民币,系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高XX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且高XX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未经批准,天黑后在无路灯照明条件的一级公路内作业,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一部分原因;

张X驾驶云D1****号车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一部分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有关监管部门

(1)源头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规装载,货运车辆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2)宣威市路政大队路面巡查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道路通行障碍以进行有效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3)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无证驾驶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准驾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隐患;组织交通管控不当、处置不力。

(4)板桥交警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无证驾驶、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准驾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2.有关党委政府

宣威市板桥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准驾不符、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存在问题

1.板桥街道安委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板桥街道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道路管养单位宣威市板桥街道交管所及安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够深入。

4.板桥交警中队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2025年,均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过错肇事驾驶人处置情况

该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对驾驶人王XX、高XX、张X的违法行为已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板桥街道主要领导、板桥街道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板桥交警中队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板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安监站长、宣威公路分局、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

驾驶员王XX,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本车遗洒、飘散载运物,遗洒、飘散载运物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下,未在有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未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员高XX自己没有准驾资质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未经批准,天黑后在无路灯照明条件的一级公路内作业,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

驾驶员张X在事发路段驾驶云D1****号车对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宣威市路政大队路面巡查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道路通行障碍以进行有效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应对不足,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对车辆准驾不符、违法装载、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等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力度不足,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市领导对此次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行业的高风险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以安全稳定建设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等企业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控。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使辖区内重点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理顺防控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好各类防控力量资源,整合深化好源头防范、路面治理、溯源追究等工作措施,发挥更广泛的社会企业、力量参与,努力推动形成“党政统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格局。

(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紧紧围绕依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深入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共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大货车、轮式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运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