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14日11时09分许,宣威市二环路大型停车场门口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宣威市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复兴街道“02·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复兴街道“02·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丁XX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未避让其它车辆肇事;孟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遇前方有紧急情况时,未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造成1死、1伤、两车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丁XX驾驶的云D8****号车系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为:SX******,发动机号为:14******,车辆识别代号为:LZ******,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金XX,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该车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为:60******。
2、孟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系小刀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为:XB******,电机号为:JS******,车架号为:LP******,车辆所有人为孟XX,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肇事时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丁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籍贯:云南宣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持驾驶证号为:53******档案号为53******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驾驶云D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无伤害。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丰华勤务室民警现场对丁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0mg/ML。
2、当事人孟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籍贯:云南、宣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利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孟XX血液定性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云南省宣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XX系外力致复合型损伤死亡。
3、当事人孟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籍贯:云南、宣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乘坐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云南省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孟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2月14日,丁XX驾驶云D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宣威市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11时09分左右行驶至二环路大型停车场门口处路段,该车右转行驶过程中,该车的右前部碰撞孟XX驾驶载孟XX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造成孟XX、孟XX受伤,孟XX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二环路大型停车场门口处路段,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宣威市双龙街道浦山村委会方向,西至宣威市十里铺方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虚线分隔,车道宽从左至右依次为为390cm,400cm,道路两侧均施划有宽为170cm的非机动车道,南北两侧均为居民住宅,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该路段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属于一般城市道路。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02月14日11时10分,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十里铺中队民警接到宣威市公安局110指令报称:2025年02月14日11时09分左右,在宣威市二环路大型停车场门口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请出警处理,接报后,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领辅警先期出警处理,经宣威市中医院医生确认死亡1人后,报告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案件于2025年02月14日11时50分移交宣威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勘查、调查。接警后,大队领导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由宣威市公安局副局长徐世品担任组长,交警大队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02·14” 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理、舆情管控三个工作组,各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02月14日11时30分,宣威市中医院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宣威市属各相关部门迅速组成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遇难者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经努力工作,死者家属与肇事驾驶员丁XX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宣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宣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丁XX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未避让其它车辆肇事,是造成此次事故一方面的原因;孟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遇前方有紧急情况时,未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是造成此次事故另一方面的过错,双方的过错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有关监管部门:
(1)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路检路查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2)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路检路查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2.有关党委政府:
宣威市复兴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四、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与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1.丁XX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未避让其它车辆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一方面的过错;孟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遇前方有紧急情况时,未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四十九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另一方面的过错,双方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丁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孟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孟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一)云D8****号车,车辆所有人系金XX,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肇事时丁XX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依法给予丁成分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孟XX在事故中死亡,电动三轮车依法报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复兴街道主要领导、复兴街道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的领导进行约谈。
(二)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复兴街道主任、安监站长、宣威公路分局、派出所所长、勤务室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驾驶员丁XX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未避让其它车辆肇事,孟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遇前方有紧急情况时,未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公安交警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应对不足,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对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力度不足,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市领导对此次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行业的高风险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以安全稳定建设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等企业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控。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使辖区内重点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理顺防控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好各类防控力量资源,整合深化好源头防范、路面治理、溯源追究等工作措施,发挥更广泛的社会企业、力量参与,努力推动形成“党政统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格局。
(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紧紧围绕依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深入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共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