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9日12时55分许,在宣威市板桥街道秀河线宣威市境内K933+290M(宣天一级公路宣富高速T2拌合站路口)处路段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2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曲安事故督办〔2025〕46号),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宣威市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曲靖宣威板桥街道“7·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曲靖宣威板桥街道“7·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方张X驾驶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相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段XX驾驶的云AH****号车为一辆黑色捷途牌SQ******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HJ******,发动机编号为BT******。车辆所有人是段XX暨第四当事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于2024年09月0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9月30日。该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1******)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1******),保险终止日期均为2025年08月30日。2025年08月20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利民司鉴【2025】车鉴字第0381号)司法鉴定意见:段XX驾驶的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82km/h。
2.张X驾驶的云D9****号灰色华菱之星牌HN******型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发动机编号为11******。车辆所有单位是宣威市立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法定代表人朱X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实际使用人为张X,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于2018年10月25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该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K******)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AK******),保险终止日期均为2025年12月28日。2025年08月20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利民司鉴【2025】车鉴字第0381号)司法鉴定意见:张X驾驶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段XX,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3******,政治面貌为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宣威市******,工作单位为在外务工。持有驾驶证号为53******、档案编号为53******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21年01月28日至2031年01月28日。肇事时驾驶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2025年07月29日13时56分,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段XX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均为0mg/100ml。2025年08月07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567号)司法鉴定意见:段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2.当事人张X,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3******,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宣威市******,工作单位为在家务农。持有驾驶证号为53******、档案编号为53******的“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5年08月29日至2025年08月29日。肇事时驾驶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无伤害。2025年07月29日13时33分,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张X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均为0mg/100ml。
(二)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3******,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乘坐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2025年07月31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宣)公(司)鉴(尸)字[2025]1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王XX系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当事人段XX,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3******,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乘坐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受伤。2025年08月13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利民司鉴【2025】临床鉴字第00580号)司法鉴定意见:段XX此次交通事故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7月29日,段XX驾驶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段XX、王XX)沿秀河线由曲靖市区方向驶往宣威市区方向,12时55分左右行驶至秀河线宣威市境内K933+290M(宣天一级公路宣富高速T2拌合站路口)处路段时,该车右前部与同向前方张X驾驶右转驶入其行驶方向右侧路口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左侧尾部相撞,造成云AH****号车驾驶员段XX、乘客王XX、段XX受伤送医抢救治疗,王XX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秀河线宣威市境内K933+290M(宣天一级公路宣富高速T2拌合站路口)处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曲靖市区方向,北至宣威市区方向,道路中心有宽90cm,高90cm的中央隔离绿化带把道路分隔为东、西双向车道,属国道一级公路。中心现场位于道路东侧车道内,行车方向为曲靖市区方向驶往宣威市区方向,该路段由西向东方向分别施划有两条白色单实线将道路分隔为机动车道和机非混合道,在机动车道内施划有白色单虚线分隔为两条行车道,两条行车道宽度均为380cm,机非混合车道宽400cm。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机非混合车道边缘设置有波形防护栏。护栏外为低于路面的旱地。机非混合车道东侧有宽为1560cm,的路口通往宣富高速T2拌合站,路口内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水泥路面。在东侧车道波形护栏外秀河线宣威市境内K933+305M 设置有小车80km/h 的限速标志。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无直接经济损失。
(六)事故认定情况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于2025年08月29日第530381120250000081号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XX驾驶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方张X驾驶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段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王XX、段XX均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宣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板桥中队及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坤锦带领事故中队中队长李继敏,民警先后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宣威市政府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07月29日12时59分左右,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板桥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宣威市宣天一级公路鸡街岔路口一辆车牌号为云AH****号的轿车和一辆号牌为云D9****号的货车相撞,现场有人员受伤,请处理。接到指令后,板桥中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于13时08分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维护,13时26分得知伤者死亡。板桥中队民警朱兴书及时向交警大队汇报。确认有人员死亡后,李坤锦带领事故中队中队长李继敏,民警马文全、李顺华于07月29日14时30分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于07月29日15时40分勘查结束,随后拖移车辆到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停车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08月04日,段XX先行垫付死者王XX家属丧葬费60000元整(陆万元整)。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段XX驾驶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方张X驾驶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段XX驾驶云AH****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方张X驾驶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段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王XX、段XX均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依据张X提供其与宣威市立尚运输有限公司所签订车辆挂靠托管协议,协议中已经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车辆所属单位宣威市立尚运输有限公司有所有权,张X完全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必须合法经营和使用,车辆所属单位无过错。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曲靖宣威板桥街道“7·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云AH****号车驾驶员段X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方张X驾驶的云D9****号重型自卸货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两车相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存在问题
1.板桥街道交安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板桥街道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板桥中队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2024年,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四、责任追究建议
(一)依法对肇事驾驶员段XX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段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下一步将立案侦查,行政处罚上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板桥街道交通安全分管领导、板桥街道负责人、安监站长进行约谈。
(三)建议对分管交管业务领导、板桥中队主要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前期问题整改情况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
(三)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通过“双微”平台发布“7·29”事故情况,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二是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通过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三是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货车非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氛围。
六、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板桥街道
1.要深刻吸取“7·29”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狠抓属地交通管理责任落实,加强“交安办”实体化运作,压实交安办成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联合勤务和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二三轮摩托和货车非法载人治理,坚决清除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致祸隐患。
3.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开展隐患排查,深度开展隐患治理,建好交通安全示范路、示范村,确实改善和提升辖区交通安全环境。
(二)宣威市公安局
1.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驾驶人的管控力度。
2.板桥中队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赶集日、学生上放学日、婚丧嫁娶等重点时间节点的交通安全提醒和劝导工作,将“逢面必查”、“逢集必守”、“收放假必守”、“逢婚丧嫁娶必告”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完善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辖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运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拒绝乘坐超员车、非法营运车辆,监督举报非法载人违法,确实提高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环境建设治理的意愿,巩固交通安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