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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5-10-0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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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2025年7月24日抽检的足浴桶1细菌总数检测结果为320CFU/25cm²,足浴桶2细菌总数检测结果为380CFU/25cm²,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的标准限值(≤200CFU/25cm²),你(单位)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2023版中公共场所卫生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宣威市卫生健康局3楼305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