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琼芬(性别:女;身份证号:532************521;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羊场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卫医罚〔2025〕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5年5月26日在宣威市羊场镇红星路朝阳街13号(门头:金康宁药店)隔壁租赁房内设置“诊疗场所”,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5月26日在该“诊疗场所”内为患者王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并输液治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2023版中医疗卫生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宣卫医证保决〔2025〕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