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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5-02-10 09: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规定,编制宣威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个部分组成,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1月1日—202412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与宣威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堡中路6号,邮编:655499,电话:7206783,电子邮箱:xwswsjkj@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宣威市卫生健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发布《宣威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一是主动并及时发布政策文件及工作动态。突出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医疗服务信息、疾病防控知识、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等。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紧紧围绕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提升本市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公开实效。二是案件办理情况公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全面实施清单式执法和计划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圆满完成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任务,有序开展用品用具卫生监测抽检、水质监测抽检、院感监测采样及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采样监测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28日,共查处公共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非法行医职业卫生等违法案件201件,共处罚没款341.56万元。案件办理情况均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曲靖)进行公示,2024年共有23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二)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为原则,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受理渠道。2024年收到云南省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应用管理系统信息公开申请0件,收到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在信息发布与审核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严谨、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和“三审三校”制度。发布前,信息由业务股室初步审核,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再经办公室从合规性、舆论导向等角度二次把关,先后至少3名业务人员校验和1名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专人进行对接发布,杜绝涉密及错误信息流出。同时,对发布信息进行分类存储,便于查询追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坚持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一是主动依托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和公示政策文件和工作动态。二是主动对接市融媒体中心和宣威发布等新闻媒体公开工作动态。三是主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曲靖)公示案件办理情况

(五)监督保障。一是成立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发布内容,核对信息源与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二是设置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电话、邮箱,对群众反馈的问题,限时3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有效提升信息质量,增强公众对信息发布工作的信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01

行政强制

23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度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度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及时有效更新信息,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动态等内容长时间没有变化,导致群众获取的信息陈旧,无法反映最新的工作情况和政策走向,与群众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二是公开渠道单一。主要依赖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没有充分利用社交媒体、移动客户端等多样化的渠道。这使得信息传播范围受限,很多不常访问官方网站的群众难以获取信息,信息共享效率不够。三是信息互动性不够。①信息公开后缺乏与群众的有效互动,对于群众的反馈没有及时了解回复,使得信息公开变成单向的信息发布,不能充分了解群众需求。②“云南省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应用管理系统”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件0件,系统普及性不足,群众知悉度不够。

(二)整改措施一是完善信息更新机制制定严格的信息更新时间表,明确不同类型信息的更新周期。例如,工作动态类信息每更新一次,政策文件解读在文件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同时,设立专人负责信息更新监督,定期检查信息更新情况。二是完善信息审核流程在信息发布前,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建立信息发布清单,要求发布人员按照清单逐一核对信息是否完整。对于重要信息,如项目招标、政策解读等,加大公开力度的同时要经过多层审核和保密审查,确保关键信息不遗漏,涉密信息不泄漏三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除了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网站,依托“宣威融媒”等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社交媒体账号,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和用户群体,有针对性地申请发布信息。例如,利用微信公众号申请推送部门动态文章,重点围绕县域综合医改、义诊、帮扶专家团队坐诊、人才招聘等事项,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利用“宣威融媒”抖音账号等制作通俗易懂的信息短视频,提升用户阅读体验四是加强信息校对工作信息发布前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文字表述清晰。好用好信息纠错机制,一旦发现错误信息,及时发布更正声明,并说明错误原因。③多举措培训宣传人才,提升卫生健康领域宣传队伍力量,增强责任意识,提升业务素质。五是增强互动交流功能。建议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版块设置专门的公众互动区域,如留言板、在线咨询窗口等。结合舆情监测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回复群众的评论和咨询,如简单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杂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且定期对群众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作为改进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度,宣威市卫生健康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