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15时15分许,在宣威市务德镇326国道小竹箐—新店14公里加80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8.3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市务德镇“10·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市务德镇“10·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陈XX驾驶载物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行人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致使车辆刮擦行人并碾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宏发集团印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云AJ*****号驰田牌EXQ*****型重型自卸货车货运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罗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成立日期:2012年01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制造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油罐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车辆基本情况
1.陈XX驾驶的云AJ*****号车为一辆白色驰田牌EXQ5*****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LG*****,发动机编号:K20*****,车辆所有人是陈XX【属个体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西山字530112220XXX号,业户名称:王**,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3年11月29日至2027年11月29日,核发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23年11月29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为12370kg。该车于2020年4月2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4月17日。2024年11月24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4】车鉴字第07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陈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03XXXXXXXXXXX313,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宣威市*****。持有驾驶证号为5303XXXXXXXXX313、档案编号为5303XXXXX425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长期;从业资格证,证号:5303XXXXXXXXXXX313,从业资格类别:经营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2021年04月01日至2027年03月31日,核发时间:2008年09月02日。肇事时驾驶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2024年10月30日事故发生后经对陈XX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当事人赵XX,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322XXXXXXXXXXX325,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均为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为行人,在事故中死亡。2024年10月31日云南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宣)公(司)鉴(尸)字〔2024〕19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赵XX系外力致双下肢离断、组织挫碎、左右股骨骨折、左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30日,陈XX驾驶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宣威市326国道小竹箐—新店道路由宣威市务德镇新店村委会方向驶往务德镇政府所在地方向,15时15分左右行驶至宣威市326国道小竹箐—新店14公里加800米处(宣威市务德镇街心花园环岛)时,该车右侧刮擦行人赵XX并碾压,造成行人赵XX受伤送医抢救治疗途中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326国道小竹箐—新店14公里800米(宣威市务德镇街心花园环岛)路段,系县道四级公路。该路段为环形交叉路口,环岛路段中心有圆形街心休闲广场,环绕路段由内至外依次有宽465cm、460cm的机动车道,宽175cm的非机动车道和宽400cm人行道。机动车道内、外缘均为白色单实线,由中心白色单虚线分隔为同向二车道。该路段东侧有宽2800cm路口通往县道青务线(宣威市市区)方向、南侧有宽1800cm的道路通往宣威市务德镇新店村委会方向、北侧有宽2900cm的道路通往宣威市务德镇政府所在地方向。肇事中心现场位于圆形环岛路段东南侧机动车道内,由南向东转右弯,弯道半径R=2380cm,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泥路面,车道西侧边线外为高于路面的铁质栅栏及休闲广场,东侧非机动车道外为高于路面的人行道及居民建筑。
经现场勘验,现场道路路面上两条压印,分别为61cm、80cm。事故现场停有一辆白色驰田牌EXQ52*****型重型自卸货车,号牌为云AJ*****,车头朝西南,车尾朝东北,该车总长8250cm。车辆右前部无明显痕迹,右前轮胎胎面有面积为30×26cm²血迹及死者人体组织附着,右第二轴轮胎胎面有面积为42×26cm²血迹及死者人体组织附着,右第三轴轮胎胎面有面积为56×26cm²血迹及死者人体组织附着;现场散落物有血迹、死者人体组织碎片及伤者黑色皮鞋,S散=250×140cm²。以上痕迹系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刮擦并碾压行人而形成。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重量为36000KG。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8.31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4年10月5日至6日,宣威市无明显天气系统影响,维持多云间晴天气。5日平均气温18.2℃,最高气温27.0℃,最低气温9.6℃;平均风速2.4米每秒,最大风速5.4米每秒。6日平均气温14.4℃,最高气温22.7℃,最低气温8.8℃;平均风速2.5米每秒,最大风速4.8米每秒。
(七)事故认定情况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于2024年12月5日第53038112024*****号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驾驶载物超载的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人赵XX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对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陈XX、赵XX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4年10月30日15时25分许,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务德派出所中队接到110指令陈XX报警称在宣威市务德镇街心花园一辆车牌号为云AJ*****号的货车撞倒一名行人,现场有一人受伤,请处理。接到指令后,务德派出所交警中队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于15时30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对现场进行维护,16时30分左右得知伤者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务德派出所民警徐亚松及时向交警大队汇报并对现场进行维护。确认有人员死亡后,代兴卫带领事故中队民警马文全、李顺华于10月30日19时30分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于10月30日20时5分勘查结束,随后拖移车辆到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恢复交通。
宣威市公安局迅速启动较大事故应急预案,向宣威市人民政府报告,宣威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向曲靖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5时30分,交警中队民辅警与医疗人员同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舆情现场管控等工作。16时30分左右得知伤者在送医抢救途中死亡。务德派出所民警徐亚松及时向交警大队汇报并对现场进行维护。确认有人员死亡后,代兴卫带领事故中队民警马文全、李顺华于10月30日19时30分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于10月30日20时5分勘查结束,随后拖移车辆到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恢复交通。
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务德派出所交警中队事故发生点2公里处各设两名人员进行交通提示及交通管制,为防止大面积拥堵,对车辆进行交通分流。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10月31日,陈XX先行垫付死者赵XX家属丧葬费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
2024年12月2日,陈XX与死者赵XX家属胡选发、胡选阳、胡选中、胡选章、胡建芝、胡建香、胡冬芝、胡党芝等8人经宣威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陈XX连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坏赔偿部分和先期垫付的丧葬费一次性赔偿303000元(叁拾万零叁仟元整),该款项于12月31日支付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陈XX驾驶载物超载的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行人赵XX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陈XX驾驶载物超载的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人赵XX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对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宣威市务德镇“10·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陈XX驾驶载物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和行人未在人行道内行走,致使车辆刮擦行人并碾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存在问题
1.务德镇交安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务德镇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务德派出所交警中队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2024年,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四、责任追究建议
(一)依法对肇事驾驶员陈XX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24年12月12日对陈XX驾驶云AJ*****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务德镇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务德镇负责人、安监站长进行约谈。
(三)建议对分管交管业务领导、务德派出所交警中队主要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前期问题整改情况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
(三)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通过“双微”平台发布“10·30”事故情况,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二是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通过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三是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货车非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氛围。
六、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务德镇
1.要深刻吸取“10·30”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狠抓属地交通管理责任落实,加强“交安办”实体化动作,压实交安办成员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联合勤务和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二三轮摩托和货车非法载人治理,坚决清除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致祸隐患。
3.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开展隐患排查,深度开展隐患治理,建好交通安全示范路、示范村,切实改善和提升辖区交通安全环境。
(二)宣威市公安局
1.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驾驶人的管控力度。
2.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赶集日、学生上放学日、婚丧嫁娶等重点时间节点的交通安全提醒和劝导工作,将“逢面必查”“逢集必守”“收放假必守”“逢婚丧嫁娶必告”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完善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辖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运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营运车辆,监督举报非法载人违法,切实提高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环境建设治理的意愿,巩固交通安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