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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龙场“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5-01-24 09:34

2024年10月4日14时24分许,在宣威市龙场镇宣文线(宣威-文兴公路)K25+20M(三枝分叉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龙场“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龙场“10·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驾驶人无证驾驶、车辆起步时未开启转向灯,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相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D71***号车为白色“北京现代牌”BH7*****型小型轿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熊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载人数:5人,车辆识别代号:LBEADAFC7K*****,发动机号码:KB20*****;该车交强险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0102010*****,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7日19时0分起至2025年5月17日19时0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60102010*****,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9日0时0分起至2025年5月19日0时0分止,肇事时由代XX驾驶。该车承租方当事人为:张XX,出租方系:宣威市汇安小汽车租赁中心陶XX,双方在租车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2024年10月17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700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云D9*****号车为红色“临雅牌”LY150-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张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识别代号:LW0*****,发动机号码:LYP5*****;该车投保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宣威营销服务部,保险单号:3530324*****,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5日0时0分起至2025年3月5日0时0分止,肇事时由张XX驾驶。

2024年10月17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101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3.苏BYY790号车为红色“陕汽牌”SX5189C*****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无锡市润飞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为:无锡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识别代号:LZGCD2*****,发动机号码:J03*****;该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时停放在福顺源驴肉馆门口。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代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为:5303XXXXXXXXXXX737,住云南省宣威市*****,系未成年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云D71***号小型轿车。

经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孙贵柱在医院对代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ML。

2.张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XXXXXXXXXXX716,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03 XXXXXXXXXXX716档案号为:5303XXXXX028的“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2月22日,肇事时驾驶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系外力致复合性损伤死亡。经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孙贵柱在医院对张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ML。

3.汪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XXXXXXXXXXX611,住址:四川省盐边县*****,持驾驶证号:5104XXXXXXXXXXX611,档案号为:5104XXXXX719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4月18日,肇事时其驾驶的苏BYY79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停放在福顺源驴肉馆门口。

4.张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为:5303XXXXXXXXXXX730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03XXXXXXXXXXX730档案号为:5303XXXXX431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8月7日,系云D71***号小型轿车承租方当事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4日14时24分,代XX驾驶云D71***号小型轿车在宣文线(宣威-文兴公路)K25+20M(三枝分叉口)处起步时左前部与张XX驾驶的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宣文线由龙场镇镇政府方向驶往格宜镇方向时右侧发生碰撞,云D71***号小型轿车碾压张XX后又撞向汪XX驾驶停放在福顺源驴肉馆门口的苏BY*****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造成张XX受伤送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文线(宣威-文兴公路)K25+20M处,现场道路为省道路口,该路口为三枝分叉口,东至宣威市格宜镇政府方向,西至宣威市龙场镇政府方向,北至杭瑞高速龙场收费站方向;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分隔,中心单虚线南侧车道宽为480cm,北侧车道宽为530cm,道路南侧外为福顺源驴肉馆,北侧外为旱地,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该路段系弯道,弯道半径为98.40米。

经现场勘验:

1.云D71***号小型轿车左前部保险杆上有面积为11cm×3cm的刮擦痕迹;左前轮上有面积为50cm×30cm的刮擦痕迹;右前部保险杆上有面积为56cm×40cm的刮擦痕迹。

2.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后侧排气管上有面积为46cm×20cm的刮擦痕迹;右前侧保险杆上有面积为70cm×60cm的碰撞痕迹。

3.苏BY*****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车身防护栏上有面积为160cm×40cm的碰撞痕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4年10月4日至5日,宣威市无明显天气系统影响,维持多云间晴天气。4日平均气温18.2℃,最高气温27.0℃,最低气温9.6℃;平均风速2.4米每秒,最大风速5.4米每秒。5日平均气温14.4℃,最高气温22.7℃,最低气温8.8℃;平均风速2.5米每秒,最大风速4.8米每秒。

(七)事故责任

代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71***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地点处,车辆起步时未开启转向灯,观察不足,与张XX驾驶的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操作不当碾压张X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张XX纵容未成年人代XX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张XX、汪XX在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代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责任,汪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4日14时43分,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龙场高速岔路口,一辆车牌号为云D71***的小型轿车与一辆车牌号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现场有人员受伤,请出警处理。接报后,民警孙贵柱带领队员驾车赶赴现场后发现,系一辆号牌为云D71***的小型轿车与一辆车牌号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云D71***号小型轿车又撞向停放在福顺源驴肉馆门口的苏BY*****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随即组织将伤者送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报告宣威市交警大队,案件于2024年10月5日9时移交宣威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调查处理。接警后,大队领导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随即宣威市公安局副局长徐世品带领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4日14时24分,事故发生后张XX受伤送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宣威市属各相关部门迅速组成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遇难者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2024年11月27日,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宣威市龙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事故赔偿已经达成协议。

死者张XX已安葬,死者家属得到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宣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宣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2024年10月4日14时24分,代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71***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地点处,车辆起步时未开启转向灯,观察不足,与张XX驾驶的云D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操作不当碾压张XX,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XX明知代XX系未成年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近距离明知代XX去驾驶云D71***号小型轿车,只采取口头提示代XX不得驾驶机动车,未采取行动制止代XX驾驶机动车,张XX的行为系纵容未成年人代XX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张XX、汪XX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有关监管部门

(1)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无证驾驶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2)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无证驾驶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2.有关党委、政府

宣威市龙场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小型轿车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存在问题

1.龙场镇交安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龙场镇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道路管养单位宣威市龙场镇交管所及安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够深入。

4.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2024年,均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过错肇事驾驶人处置情况

该案中对驾驶人代XX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张XX纵容未成年人代XX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龙场镇主要领导、龙场镇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龙场交警中队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龙场镇镇长、安监站长、宣威公路分局、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驾驶员代XX,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自己没有驾驶证情况下,在事发路段驾驶云D71***号小型轿车,车辆起步时未开启转向灯,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公安交警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应对不足,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对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力度不足,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市领导对此次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行业的高风险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以安全稳定建设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等企业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控。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使辖区内重点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理顺防控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好各类防控力量资源,整合深化好源头防范、路面治理、溯源追究等工作措施,发挥更广泛的社会企业、力量参与,努力推动形成“党政统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格局。

(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紧紧围绕依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深入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共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