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8时26分许,宣威市羊场-鸡街公路(羊鸡线)K1+70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28.3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羊场“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羊场“2·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超车,致使车辆相撞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DA2*****号车为红色“红岩牌”CQ4256****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吕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自用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ZFH25X****,发动机号码为:20T003****;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安宁支公司,保险单号:AKUMHQ4CTP2****,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5日21时起至2024年9月5日21时止,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线上平台部,保险单号:AKUMPGYY20****,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16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0月15日24时00分止。
云D8****挂号车为红色“鲁玺牌”LXP94****X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吕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核定载质量:32150kg,车辆识别代号为:LA996R****,该车商业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线上平台部,保险单号:AKUMPGY****,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16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0月15日24时00分止,肇事时由吕XX驾驶。
2024年3月2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有效,反光标识装置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肇事时的车速约为49km/h。
2.云D1*****号车为白色“猎豹牌”CFA6****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胡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核定载人数:5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N86GCBF1****,发动机号码为:SRH****;该车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60507202353****,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14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1月13日24时00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660521202353****,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14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1月13日24时00分止,肇事时由胡XX驾驶。
3.云CT*****号车为红色“豪爵牌”HJ150-27D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蔡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C6PCKEZ1J0019XXX,发动机号码为:TT011XXX,肇事时由蔡XX驾驶。
2024年3月2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喇叭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肇事时的车速约为37km/h。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吕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2XXXXXXXXXXX518,住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22 XXXXXXXXXXX 518,档案号为:5303XXXXX433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89年1月4日,肇事时驾驶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挂号车)。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羊场中队民警孔维清现场对吕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胡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03 XXXXXXXXXXX 716,住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03 XXXXXXXXXXX 716,档案号为:5303XXXXX855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0月27日,驾驶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路段临时停车上人。
3.蔡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1 XXXXXXXXXXX 136,住云南省昭通市****,持驾驶证号:5321 XXXXXXXXXXX 136,档案号为:5306XXXXX068的“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2月18日,肇事时驾驶云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4. 石XX,女,汉族,公民身份编号为:5223XXXXXXXXXXX147,住贵州省兴义市****,肇事时乘坐云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8日,吕XX驾驶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挂号车)载粉煤灰沿羊鸡线由宣威市羊场镇方向驶往宣威市鸡街方向,8时26分许行驶至宣威市羊场-鸡街公路(羊鸡线)K1+700米处,在超越其右前方停车上人由胡XX驾驶的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时,左侧车身与对向行驶由蔡XX驾驶的云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石XX)发生碰撞,造成石XX送医院途中死亡、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挂号车)及云CT*****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羊场-鸡街公路(羊鸡线)K1+700米处,现场道路属省道,呈东西走向,东至宣威市羊场镇,西至宣威市鸡街;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虚线,中心单实线南北两侧车道宽均为390cm,事故现场北侧有一岔路口,宽为1000cm,道路南北两侧外为居民住房,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事故现场以东50米处设有禁止临时停车、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交通标志。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上有一辆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8****挂号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该车受损部位分布在车辆左侧面驾驶室、货箱及轮胎位置,其驾驶室受损面积为:长140cm×宽80cm,其上缘距地高140cm,下缘距地高40cm;货箱及轮胎受损面积为:长260cm×宽160cm,其上缘距地高160cm,下缘距地高10cm。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车号牌为云CT*****,该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该车受损部位分布在车辆正前部及左侧面位置,正前部受损面积为:长140cm×宽70cm;左侧面受损面积为:长140cm×宽80cm,以上痕迹系重型自卸货车左侧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前部及左侧碰撞而形成。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8.31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4年2月27日至28日,宣威市无明显天气系统影响,维持多云间晴天气。3日平均气温18.2℃,最高气温27.0℃,最低气温9.6℃;平均风速2.4米每秒,最大风速5.4米每秒。4日平均气温14.4℃,最高气温22.7℃,最低气温8.8℃;平均风速2.5米每秒,最大风速4.8米每秒。
(七)事故责任
吕XX驾驶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8****挂号车)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超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胡XX驾驶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路段临时停车上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蔡XX在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无过错;乘车人石X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吕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次要责任,蔡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责任,石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2月28日8时28分,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羊场中队民警孔维清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宣威市羊场镇鸡场上村路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现场有两人受伤,请处理。接报后,民警孔维清带领队员驾车赶赴现场后发现,系一辆号牌为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8****挂号车)与一辆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随即组织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乘坐二轮摩托车上的石XX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后报告宣威市交警大队,案件于2024年2月28日09时移交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勘查、调查处理。接警后,大队领导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随即宣威市人民政府市长许韶发、宣威市公安局政委陶韬带领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乘坐二轮摩托车上的石XX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宣威市属各相关部门迅速组成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遇难者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2024年3月15日,经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确保事故赔偿金有保障。
经努力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宣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宣威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吕XX驾驶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8****挂号车)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超车肇事,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胡XX驾驶云D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路段临时停车上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肇事,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有关监管部门
(1)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2)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羊场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交通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2.有关党委政府
宣威市羊场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货车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过错的肇事驾驶人处置情况
该案已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驾驶员吕XX的刑事责任,吕XX于2024年5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对驾驶人胡XX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羊场镇主要领导、羊场镇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羊场交警中队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羊场镇人民政府镇长、安监站长、宣威公路分局、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驾驶员吕XX,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驾驶云DA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8****挂号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肇事,在没有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肇事。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公安交警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应对不足,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对货车等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力度不足,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行业的高风险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以安全稳定建设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等企业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控。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使辖区内重点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理顺防控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好各类防控力量资源,整合深化好源头防范、路面治理、溯源追究等工作措施,发挥更广泛的社会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努力推动形成“党政统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格局。
(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紧紧围绕依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深入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共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逢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