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7时20分许,在宣威市宛水街道电厂路滇黔之窗路口以北100米左右处路段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宛水“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宛水“3·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朱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为一辆无号牌美团黄/浅绿色邦德富士达牌TDR1****型电动自行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22832237****,电动机编号:YC48V350W230724XXX。车辆所有人是宣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法定代表人:祝XX,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使用性质为共享单车,该车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投保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保险单号:PLAI2023510****),保险终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2024年4月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211号)司法鉴定意见: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2832237****)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2.唐X驾驶的贵B8****号车为一辆灰色五菱牌BBX15****型轻型栏板货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LZWCBAGB5****,发动机编号:L043****。车辆所有人是唐X(女,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202XXXXXXXXXXX081,户籍地址为贵州省盘县****,系唐X的妹妹),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于2020年5月18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该车已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2320010005****),保险终止日期为2024年5月21日。2024年4月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212号)司法鉴定意见:贵B8****号车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
3.韩XX驾驶的赣C9****号车为一辆红色解放牌CA3310P66K****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LFNMVXSX6****,发动机编号:53140XXX。车辆所有人是高安市****汽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法定代表人:陈X,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车辆实际使用人为韩XX,使用性质为货运,2023年7月13日,高安市交通运输局核发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93XXX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13日。该车于2019年4月30日在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该车已在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01020108012****)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6010201082120****),保险终止日期均为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213号)司法鉴定意见:赣C9****号车该车发生事故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不合格,制动控制管路漏气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朱X,女,汉族,出生于2005年6月12日,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81XXXXXXXX1745,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宣威市****,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菜街租房居住。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2024年3月20日云南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宣)公(司)鉴(尸)字[2024]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朱X系外力致复合型损伤死亡;2024年4月3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利民司鉴[2024]毒鉴字第0118号]司法鉴定意见:送检朱X血液(实验室编号:LD20240118)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2.当事人唐X,男,汉族,大学文化,出生于1982年11月12日,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202XXXXXXXXXXX031,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租房居住。持有驾驶证号为5202XXXXXXXXXXX031、档案编号为5202XXXXX975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20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贵B8****号轻型栏板货车临时停放于路边。2024年3月18日10时18分,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唐X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均为0mg/100ml。
3.当事人韩XX,男,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XXXXXXXXXXX739,户籍地址为云南省宣威市****,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老小区租房居住。持有驾驶证号为5322XXXXXXXXXXX739、档案编号为5303XXXXX555的“A2E”类机动车驾驶证,检验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9****号重型自卸货车。2024年3月18日10时10分,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韩XX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均为0mg/100ml。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8日,朱X驾驶无号牌果儿牌共享电动自行车沿宣威市电厂路由宣威市电厂方向驶往宣威市市区方向,7时20分左右行至宣威市电厂路滇黔之窗路口以北100米左右处路段,该车右侧部碰撞同向右侧路边停放的唐X驾驶的贵B8****号轻型栏板货车左侧尾部致无号牌果儿牌共享电动自行左侧翻及骑车人朱X倒地,后朱X被同向韩XX驾驶赣C9****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砂石料)右侧第二轴轮胎碾压,造成朱X现场死亡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电厂路滇黔之窗路口以北100米左右处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电厂生活区方向,南至宣威市市区方向,该路段系混合式交通,道路属一般城市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分隔为东、西侧车道,两侧车道边分别施划有白色单实线边线,道路东、西侧车道宽均为355cm,东侧车道边线外有宽30cm的沥青路面,沥青路面外为空地商铺,西侧车道边线外有宽40cm的沥青路面,沥青路面外为空地商铺。在肇事现场以北电厂生活区门口有禁止暂时或者长时停车标志。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无直接经济损失。
(六)事故认定情况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第530381120240000XXX号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唐X驾驶贵B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韩XX驾驶赣C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唐X和韩XX的上列违法行为均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朱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X、韩XX共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宣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宛水片区勤务室及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代兴卫带领事故中队民警马文全、李顺华先后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宣威市政府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8日7时22分左右,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宛水片区勤务室民警薛平接到110指令称:在宣威市电厂火腿文化美食城旁一辆车牌号为赣C9****号车、一辆号牌号为贵B8****号车与一辆共享自行车相刮擦,现场有人员受伤,请处理。接到指令后,宛水片区勤务室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于7时27分到达事故现场,发现伤者已现场死亡。宛水片区勤务室民警薛平及时向交警大队汇报并对现场进行维护。确认有人员死亡后,代兴卫带领事故中队民警马文全、李顺华于3月18日8时40分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于3月18日9时50分勘查结束,随后拖移车辆到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恢复交通,在这个过程中还对赣C9****号车进行载货过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3月20日,韩XX先行垫付死者朱X家属丧葬费62000元整(陆万贰仟元整)。
2024年5月7日,唐X与死者朱X家属朱尤武、李彩花等2人经宣威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唐X除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坏赔偿部分外一次性赔偿101600元(壹拾万壹仟零陆佰元整),该款项于5月7日支付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朱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唐X驾驶贵B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韩XX驾驶赣C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均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朱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唐X驾驶的贵B8****号轻型栏板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韩XX驾驶的赣C9****号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载物超载均与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依据韩XX提供其与高安市威泽汽运有限公司所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中已经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车辆所属单位高安市威泽汽运有限公司有所有权,韩XX完全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必须合法经营和使用,车辆所属单位无过错。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曲靖宣威宛水街道“3·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与前方和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存在问题
1.宛水街道交安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宛水街道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宛水片区勤务室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2024年,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四、责任追究建议
(一)依法对肇事驾驶员唐X、韩XX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24年4月29日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唐X在事故中驾驶贵B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30日对韩XX驾驶赣C9****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宛水街道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宛水街道负责人、安监站长进行约谈。
(三)建议对分管交管业务领导、宛水片区勤务室主要领导,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前期问题整改情况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放假收假必守、逢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
(三)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通过“双微”平台发布“3·18”事故情况,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二是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通过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三是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货车非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氛围。
六、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宛水街道
1.要深刻吸取“3·18”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狠抓属地交通管理责任落实,加强“交安办”实体化运作,压实交安办成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联合勤务和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二三轮摩托车和货车非法载人治理,坚决清除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致祸隐患。
3.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力开展隐患排查,深度开展隐患治理,建好交通安全示范路、示范村,切实改善和提升辖区交通安全环境。
(二)宣威市公安局
1.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驾驶人的管控力度。
2.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赶集日、学生上放学日、婚丧嫁娶日等重点时间节点的交通安全提醒和劝导工作,将“逢面必查”、“逢集必守”、“收放假必守”、“逢婚丧嫁娶必告”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完善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辖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运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拒绝乘坐超员车、非法营运车辆,监督举报非法载人违法,切实提高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环境建设治理的意愿,巩固交通安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