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20时20分许,宣威市龙场镇乐高线K12+850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龙场“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龙场“5·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轻型普通货车超越临时停放车辆时观察不足肇事,致使车辆刮撞行人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DN****号车为灰色“五菱牌”LZW1****型轻型普通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徐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自用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重量:735kg,车辆识别代号为:LZWCAAGA8EA064XXX,发动机号码为:UE325****;该车交强险投保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6231619000****,保险期间自:2023年6月30日0时0分起至2024年6月30日0时0分止,未投保商业险,肇事时该车由徐XX驾驶。
2024年6月1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388号)司法鉴定意见:云DN****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正常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2.云D6****号车为黄色“五菱牌”LZW6446KAY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周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核定载人数:7 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ZWADAGA0G****,发动机号码为:UFC24****;该车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11604033902471305XXX,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5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5月14日23时59分止,商业险保险单号:11604033902486971XXX,保险期间自:2024年5月15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5月14日24时止,肇事时车辆由周XX驾驶。
2024年6月18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389号)司法鉴定意见:云D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徐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2XXXXXXXXXXX777,住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为:5322 XXXXXXXXXXX 777,档案号为:5303XXXXX756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4月11日,肇事时驾驶云DN****号轻型普通货车。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孙贵柱现场对徐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ML。
2.当事人:周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03 XXXXXXXXXXX 714,住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为:5303XXXXXXXXXXX714,档案号为:5303XXXXX808的“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6月12日,云D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3.当事人:代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03 XXXXXXXXXXX 731,住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系站在道路边上的行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头胸部损伤死亡。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0日,徐XX驾驶云DN****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废品)由宣威市乐丰乡人民政府方向驶往宣威市龙场镇人民政府方向,20时20分许行驶至宣威市乐高线K12+850米处,在超越其右前方临时停车在道路上由周XX驾驶的云D6****号小型普通客车时,该车左前部与行人代XX发生碰撞,造成代XX受伤送宣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乐高线K12+850米处,现场道路属县道,呈南北走向,南至宣威市龙场镇人民政府方向,北至宣威市乐丰乡人民政府方向;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虚线分隔,中心单虚线东西两侧车道宽均为330cm,道路东侧外为居民住房,西侧外为小河,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六)事故责任
徐XX驾驶云DN****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因超越临时停放车辆时观察不足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周XX驾驶云D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代X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徐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代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30日20时25分,宣威市公安局龙场派出所交管中队民警孙贵柱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宣威市龙场镇罗营村委会4组,一辆车牌号为云DN****的货车撞到一名男孩,现场有一人员受伤,请处理。接报后,派出所民警杨祥文、孙贵柱带领队员驾车赶赴现场,经调查:系徐XX驾驶云DN****号货车撞到男孩代XX,致使男孩受伤,伤者已送宣威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报告交警大队,因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光线较暗,无法对现场进行勘查,龙场派出所交管中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后,案件于2024年5月31日9时移交宣威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勘查、调查处理。接警后,大队领导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宣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局副局长徐世品带领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代兴卫及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宣威市政府汇报。
2023年5月31日9时30分结束,勘查结束后,将肇事车辆拖至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善后工作情况
2024年5月30日20时20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徐XX驾驶云DN****号轻型普通货车将伤者代XX送宣威市中医院治疗,抢救无效于2024年5月30日20时50分死亡。
经努力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徐XX因超越临时停放车辆时观察不足肇事,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周XX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肇事,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有关监管部门
(1)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2)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交通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2.有关党委政府
宣威市龙场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货车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存在问题
1.龙场镇交安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 龙场镇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道路管养单位宣威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够深入。
4.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2024年5月,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过错的肇事驾驶人处置情况
该案已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驾驶员徐XX的刑事责任,徐XX于2024年7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取保候审;对驾驶人周XX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龙场镇主要领导、龙场镇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龙场派出所交警中队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龙场镇主任、安监站长、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前期问题整改情况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辖区驾驶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对辖区内小区住户加大乱停乱放宣传打击力度。
(二)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通过“双微”平台发布“5·30”较大事故情况,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二是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通过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三是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货车非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氛围。
六、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龙场镇
1.要深刻吸取“5·30”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狠抓属地交通管理责任落实,加强“交安办”实体化动作,压实交安办成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联合勤务和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二三轮摩托车和货车非法载人治理,坚决清除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致祸隐患。
3.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市交安委隐患排查治理工程部署,全力开展隐患排查,深度开展隐患治理,建好交通安全示范路、示范村,切实改善和提升辖区交通安全环境。
4. 要严格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58号文件,落实“七个一”“五项制度”“三化”要求。加强劝导站运行管理。
(二)宣威市公安局
1.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驾驶人的管控力度。
2.派出所及交警中队要做好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管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考核及跟踪问效。要加强对兼职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3.派出所及交警中队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赶集日、学生上放学日、婚丧嫁娶日等重点时间节点的交通安全提醒和劝导工作,将“逢面必查”、“逢集必守”、“收放假必守”、“逢婚丧嫁娶必告”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完善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辖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运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拒绝乘坐超员车、非法营运车辆,监督举报非法载人违法,切实提高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环境建设治理的意愿,巩固交通安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