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板桥“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
查
报
告
宣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2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一)车辆基本情况 3
1.贵B56***号重型自卸货车 4
2.云DS8***号电动自行车 4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5
1. 徐XX 5
2. 刘XX 5
3. 吴XX 5
4. 吴XX 5
(三)事故发生经过 6
(四)事故现场情况 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1.人员伤亡情况 7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7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8
(一)责任划分 8
(二)事故性质 9
(三)存在问题 9
四、责任追究建议 9
五、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10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 10
(二)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 10
(三)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 10
六、整改建议 11
(一)板桥街道 11
(二) 宣威市公安局 12
宣威板桥“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3月7日15时6分许,在宣威市宣天板桥出口—云峰机修坡(西边立交桥桥下路口)处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板桥“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板桥“3·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车辆观察不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肇事,致使车辆相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贵B56***号车为黄色“陕汽”牌SX***”型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崔同训,登记住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自用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核定载客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2470kg,车辆识别代号为:LZ***,发动机号码为:16***,该车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时由徐XX驾驶。
2024年3月11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有效,反光标识装置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15km/h。
2.云DS8***号车为灰色LJ***型超标电动自行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陶XX,登记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实际所有人为刘XX,车辆识别代号为:LR***,电动机型号为:10***,生产日期:2019年9月,肇事时由刘XX驾驶。
2024年3月11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车鉴字第0***号)司法鉴定意见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正常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徐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2XXXXXXXXXXX599,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5322 XXXXXXXXXXX 599,档案号为:5303XXXXX568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2月14日,肇事时驾驶贵B56***号重型自卸货车,无伤害。
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民警朱兴书现场对徐X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ML。
2.刘X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2XXXXXXXXXXX151,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持驾驶证号为:5322XXXXXXXXXXX151,档案号为:5303XXXXX163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7月13日,肇事时驾驶云DS8***号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经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颅脑损伤死亡)。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0***号)鉴定,送检刘XX血液(编号:LD***)定性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4.吴XX,女,汉族,公民身份证编号为:5322XXXXXXXXXXX141,住址:云南省宣威市***,肇事时乘坐云DS8***号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伤。
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4】(伤情)鉴字第0***号),评定为轻伤一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7日,徐XX驾驶贵B5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宣威市板桥街道西边村委会方向驶往宣天一级公路方向,15时6分许行驶至宣威市宣天板桥出口—云峰机修坡(西边立交桥桥下路口)时,该车右前部与刘XX驾驶的云DS8***号电动自行车(载吴XX、吴XX)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刘XX现场死亡、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吴XX受伤送医院治疗,抢救无效于2024年3月10日死亡、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吴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宣威市宣天板桥出口—云峰机修坡(西边立交桥桥下路口),道路呈四枝分叉口,东至宣威市板桥镇政府方向,南至曲靖市城区方向,西至宣威市板桥镇西边村委会方向,北至宣威市城区方向;现场道路宽为620cm,道路东侧外为宣天一级公路,西侧外为居民住房,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以南道路上停有一辆车牌号为贵B56773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该车右前保险杆受损,其受损面积为:长30cm×宽20cm,其上缘距地高90cm,下缘距地高78cm,以上痕迹系贵B5677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云DS8507号电动自行车尾部碰撞而形成;云DS8***的电动自行车,该车车头朝西,车尾朝东,车体痕迹分布在电动自行车尾部储物箱及右侧位置,其尾部储物箱受损面积为:长40cm×宽20cm,其上缘距地高95cm,下缘距地高75cm,右侧受损面积:长40cm×宽30cm,其上缘距地高50cm,下缘距地高20cm,以上痕迹系云DS8***号电动自行车尾部与贵B5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碰撞而形成。
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徐XX驾驶贵B5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事故地点时观察不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刘XX在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无过错;乘车人吴XX、吴XX在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徐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责任,乘车人吴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责任,乘车人吴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宣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局政委陶韬带领公安局副局长徐世品及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宣威市政府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7日15时8分,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板桥中队民警朱兴书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宣威市板桥高架桥旁一辆车牌号不详的货车撞到行人,请处理。接报后,朱兴书带领队员驾车赶赴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系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已经现场死亡,两人受伤送医院治疗,后报告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案件于2024年3月7日15时移交宣威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重案组进行勘查、调查。接警后,大队领导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指挥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3月7日15时10分,经宣威市云峰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确认驾驶人刘XX无生命体征,乘车人吴XX受伤送医院治疗,抢救无效于2024年3月10日9时40分死亡、乘车人吴XX受伤送宣威市云峰医院治疗。
经努力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一)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2024年3月7日15时6分许,徐XX驾驶贵B5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事故地点时观察不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肇事,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1)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违法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2)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板桥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交通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宣威市板桥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货车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存在问题
1.板桥街道交安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到位,预防机制、制度不健全,措施及工作力度不足,交通安全工作存在漏洞短板。
2.板桥街道落实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车辆、人员制度、事故管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制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包保责任制度不到位。
3.道路管养单位宣威市板桥街道交管所及安全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够深入。
4.板桥交警中队对辖区交通违法查处和打击力度不足,未按照要求完成“减量控大”交通违法查处任务,2024年,均未按照每月《“减量控大”秩序工作清单》完成严重交通违法查处任务。
(一)该案已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驾驶员徐XX的刑事责任,徐XX于2024年3月8日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板桥街道主要领导、板桥街道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板桥交警中队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板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安监站长、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五、事故前期问题整改情况
(一)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村口、路口、道口交通违法查缉力度。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货车非法改装、非法载人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严格执行“逢集必守、逢中小学收放假必守、逢民俗节庆日必守”的要求,加强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防范力度。
(三)加强提示警示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通过“双微”平台发布“3·7”较大事故情况,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二是依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通过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三是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货车非法载人、面包车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治理氛围。
六、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板桥街道
1.要深刻吸取“3·7”道路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狠抓属地交通管理责任落实,加强“交安办”实体化动作,压实交安办成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联合勤务和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二三轮摩托车和货车非法载人治理,坚决清除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致祸隐患。
3.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市交安委隐患排查治理工程部署,全力开展隐患排查,深度开展隐患治理,建好交通安全示范路、示范村,切实改善和提升辖区交通安全环境。
4.要严格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2015】58号文件,落实“七个一”“五项制度”“三化”要求。加强劝导站运行管理。
(二)宣威市公安局
1.加强路面管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农村道路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驾驶人的管控力度。
2.派出所及交警中队要做好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管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考核及跟踪问效。要加强对兼职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3.派出所及交警中队要切实履行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要切实做好赶集日、学生上放学日、婚丧嫁娶日等重点时间节点的交通安全提醒和劝导工作,将“逢面必查”、“逢集必守”、“收放假必守”、“逢婚丧嫁娶必告”包保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完善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源头管理,严厉查处辖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运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营运车辆,监督举报非法载人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环境建设治理的意愿,巩固交通安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