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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4-07-26 16:31

周忠元(性别:;身份证号:330************819;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卫医罚〔2024〕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宣威市务德镇务德街租赁房内设置“牙科诊疗场所”,周忠元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该“牙科诊疗场所”内为3名患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宣卫医证保决〔2024〕2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