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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4-06-0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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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卫医罚〔2024〕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

你(单位)为12名患者开具的处方笺上开具的药品超过7日用量且未注明理由;你(单位)14张处方笺上字迹潦草,8张处方笺医师签名处未签名;你(单位)门诊日志上有大量漏登错登现象,登记不规范,门诊日志上无医师签字;你(单位)未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