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前、陶红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餐饮行业使用新型燃料加强监管的提案》(第 5 号),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内容
醇基液体燃料(也称“生物油”),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液体燃料,可总称为醇基液体燃料,主要成分为醇类物质(甲醇、乙醇等)、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用于生产生活的热源使用的液体燃料,因其热值高、价格低,被很多餐饮企业作为炉灶燃料使用。餐饮企业遍布大街小巷,从业人员众多,大部分经营户对“生物油”的危险性不是很清楚,有的使用者将“生物油”盛放在塑料桶内,直接挂在厨房墙壁上或其它高处使用,有的还将“生物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其它燃料混用,一旦发生意外,后果难以想象。由于闪点低,易燃易爆炸,“生物油”闪点低于60℃,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生物油”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在火场中,受热的“生物油”容器有爆炸危险。甲醇、乙醇为国家重点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如甲醇等液体与食用白酒外观和气味高度相似,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从目前市场来看,一些生产经营企业无证勾兑销售,打着新能源旗号、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名称为“清洁燃料”“生物柴油”“醇化燃料”等新型燃料进入餐饮行业。餐饮企业受利益驱使,不辨真伪、贪图便宜,随意购进使用,其来源渠道、产品质量、设施安装、操作培训、安全管理等风险隐患较大。
近年来,全国各地餐饮企业因燃料质量不合格、安全设施不配套、操作不规范、管理使用随意等问题,燃烧、爆炸事故和误食中毒事件频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宣威辖区内使用新型燃料的餐饮行业企业不少,建议对餐饮行业使用新型燃料加强监管,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提案者对本案的实施建议
(一)强化排查登记。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使用企业登记台账。督促餐饮企业建立使用登记台账,做到产品来源(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名称及相关资质)、采购数量、采购日期、使用情况、使用日期、经办人等情况清楚。
(二)强化安全管控。一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查新型燃料来源,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非法渠道购进非法产品,确保餐饮企业购进的新型燃料生产、销售企业资质合法、产品质量合格。对来源不明、无生产及销售资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型燃料依法处理。二是督促餐饮企业购进新型燃料时索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照资料并建档留存。三是督促餐饮企业按照“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的规定和要求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储存设备(容器)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场所。四是督促餐饮企业使用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安装的专用燃烧器具,定期对燃烧器具、储罐(容器)、管道、消防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五是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员工安全使用培训机制,按时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操作培训、应急处置演练并如实记录,让员工熟知燃料的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方法、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人员疏散方法等。六是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管理,对新型燃料规范摆放并张贴醒目标签,以防误食中毒。
(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借助电视媒体等方式,扩大宣传面。一是向餐饮企业宣传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新型燃料使用。二是向社会面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新型燃料的危险特性、甲醇和食用白酒的鉴别,以防燃烧爆炸及误食事件发生。
三、办理情况
醇基液体燃料特点及危害:一是闪点低,易燃易爆炸“生物油”闪点低于 60℃,易燃易挥发,遇到明火、高温可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也会引起燃烧。“生物油”蒸气比重比空气大,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区域,遇到火源会着火回燃,易引发安全事故。在火场中,受热的“生物油”容器有爆炸危险。二是颜色浅,泄漏不易察觉。“生物油”颜色可能是无色或者淡黄色,有刺激性气味,由于颜色浅,泄露之后不易被察觉,安全隐患大。三是易挥发,对人有毒害。甲醇本身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都有损害,而且极易挥发,在存储、燃烧使用过程产生气体对人体有隐性伤害。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餐饮场所使用醇基、生物油(白油)等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全省、曲靖市、宣威市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巩固今年下半年来开展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分类监管、场景化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开展九小场所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运输环节管控。负责运输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液体燃料企业、车辆、人员的资格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个人。
住建部门:持续强化燃气安全检查,做到入户安检全覆盖,指导燃气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燃气用户存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行为的,以及城镇燃气企业非法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及时向市安委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属于危险废物且申报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督促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废弃的醇基液体燃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醇基液体燃料、包装物以及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加强醇基液体燃料消防安全管控,对涉及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场所等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醇基燃料消防违法行为。
商务、文化旅游、民政、农业农村、教体、卫生健康等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醇醚燃料使用的安全整治。
监督指导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民宿、农家乐、学校、机关、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建筑工地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第一责任。
市安委会负责醇基液体燃料专项整治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使用场所的排查摸底和问题隐患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监管,守牢安全底线。
感谢你对此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商贸服务股,7162198)
宣威市商务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