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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宣卫医先告〔2024〕065号
  • 2024-04-2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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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为12名患者开具的处方笺上开具的药品超过7日用量且未注明理由;你(单位)14张处方笺上字迹潦草,8张处方笺医师签名处未签名;你(单位)门诊日志上有大量漏登错登现象,登记不规范,门诊日志上无医师签字;你(单位)未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宣威市卫生健康局4403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特此公告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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