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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3-11-30 0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引才、聚才、用才能力,优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水平,根据《曲靖市珠源人才计划医疗卫生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曲靖市引进医学高层次人才(团队)六条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宣威市医疗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实际,确定以下六类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对象:

(一)领军人才(A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1.省级及以上医学临床学科专家、优秀医学人才;

2.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的科室或专业组负责人;

3.博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

4.获得省委省政府、省级及以上部门评选认定的优秀医疗专业技术人才;

5.符合认定《曲靖市引进医学高层次人才(团队)六条措施(试行)》中的医学领军人才和曲靖市珠源人才计划第一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二)地区学科带头人才(B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1.地市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10年及以上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室或专业组负责人;

2.符合认定《曲靖市引进医学高层次人才(团队)六条措施(试行)》中的医学高端人才和曲靖市珠源人才计划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三)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C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曲靖市珠源人才计划第四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2.所学专业为市级医院急需紧缺专业,具有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学校综合排名靠前的医学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含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具体为:全国最佳医学院校综合排名前50名的高校毕业生;全国中医药大学综合排名前20名的高校毕业生。

(四)市外优秀医疗人才(D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连续在地市级及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市外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连续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优秀医疗管理人才(团队)(E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院长、副院长,且在医院管理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的运营管理人才(团队);

2.在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全国医疗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可作为经验交流推广的人才(团队)。

(六)退休专家(F类):指在三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得到同行认可和肯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才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引进A类、B类、D类、E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先行考察,符合条件属在职在编的,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配手续,引进入才所需编制在编制部门核准的宣威市卫生健康局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使用。

第四条刚性引进入才。

(一)委托招聘和自组招聘。人才引进依托曲靖市事业单位委托公开招聘、自组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形势,按照相应招聘程序组织实施。

(二)校园招聘。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局及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医疗人才校园招聘专班,负责医疗专技人才校园招聘工作的监督、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向市卫生健康局上报招聘方案和人才需求计划,经市卫生健康局审定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校园招聘专班到招聘会现场通过笔试或面试、考察等形势确定预聘人选,用人单位现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校园招聘结束后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引才方案或招聘方案,报批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通过柔性引进入才,在符合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条件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接洽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与目标人才或团队洽谈对接,采取支援帮扶、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退休返聘、人才租赁、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方式,建立人才引进关系。

(二)签订协议。由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入才或团队经协商一致,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双方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权责利(包括待遇、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上报备案。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合作)协议,省内引进的,每月到用人单位坐诊服务不少于2次;省外引进的,每年到用人单位坐诊服务不少于2次;协议签订后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六条 聘用退休专家。采取全职返聘和柔性聘用两种方式。由医疗机构结合用人需求,与预聘人选按照一人一议原则协商聘用协议条款,签订聘用协议后,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三章 激励政策及待遇保障

第七条 待遇保障。引进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10年的服务协议,可享受对应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工资待遇及生活补助。根据引进人员的技术水平、诊疗能力及在各级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内的任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限额内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财政及用人单位各承担50%。服务不满10年,提出调离或辞职的,其享受的住房须退还,所有补助经费(一次性安家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才特殊津贴)双倍退还,其他相关待遇自行终止。

(一)引进的领军人才(A类),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10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5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15万元,上述待遇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年支付,10年付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5年;履职期内前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6万元每人每年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实行年薪目标责任制考核,履职期内,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每年支付年薪50—80万元(税前),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按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50—80万元的总量逐级递减10%的比例发放年薪。

(二)引进的地区学科带头人(B类),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10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3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上述待遇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年支付,10年付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5年;履职期内前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5万元每人每年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实行年薪目标责任制考核,履职期内,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每年支付年薪30—60万元(税前),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按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30—60万元的总量逐级递减10%的比例发放年薪。

(三)引进的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C类),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10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5万元,上述待遇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年支付,10年付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5年;履职期内前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4万元每人每年发放人才特殊津贴;实行年薪目标责任制考核,履职期内,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每年支付年薪20—40万元(税前),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按照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20—40万元的总量逐级递减10%的比例发放年薪。

(四)引进的市外优秀医疗人才(D类),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10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3万元,上述待遇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年支付,10年付清;5年内每年支付年薪15—30万元(税前)。

(五)引进的优秀医疗管理人才(E类),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10年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实行年薪制,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支付不低于50万元年薪(税前)。

(六)聘用的宣威市外退休专家(F类),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目标任务,根据诊疗能力和水平,协商确定薪酬待遇,原则上不超过同科室负责人待遇水平。聘用宣威市外退休专家的,除享受协议规定的薪酬待遇外,财政给予聘用人员3万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七)引进的人才中,应用科研成果或推广使用新技术、新项目,促进科室、医院诊疗水平及业务发展超出现有水平的,可按照业务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所支资金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定。

(八)引进的上述人才,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拔尖,医院学科、专科建设急需,能填补市本级及以上高水平学科空白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上述待遇保障仍难以完成引进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待遇标准,待遇保障由市财政及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八条 住房保障。利用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为人才周转房或人才公寓,ABCE类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按照人进房住、人走房收的原则安排无偿使用。D类人才视情况可临时使用人才公寓或周转房,或者由用人单位提供临时住房或发放租房补贴,最长享受5年。所有类型引进入才享受购房补贴后,以上优惠政策终止。

第九条 职务职称待遇。引进的人才,原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引进后均予以承认,入职后评聘在同等职称的岗位上。A类、B类、E类特殊紧缺需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云南省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要求,实行特岗聘任,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职称评聘时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配偶就业及子女就学。引进入才配偶在原单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随调手续。其他身份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置或帮助推荐就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自行选择公办学校就读,市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政治待遇。同等条件下,根据政治表现,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引进入才在用人单位建立专家工作站的,用人单位应解决相应的经费或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建站补贴。

第十三条通过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户籍、身份、年龄、人事劳动关系的限制,在不改变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入才商定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等。

第四章 人才培育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实行送出去的院外培养方式。为推动医院新业务、新项目发展,培养本院内优秀骨干医学人才,每年选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本单位现有骨干医学人才不少于10人至全国排名前30名的医院送培,不少于30人至市外省内外三甲医院送培。送培前与原单位签订送培协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考核合格后,送培期为1年的,可在原单位报销4次差旅费用;送培期为半年的,可在原单位报销2次差旅费用,报销标准依照宣威市差旅报销相关标准执行;送培期间由原单位在保障档案工资的同时,确保绩效工资(政策范围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单位内部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医院平均绩效的90%;考核不合格的,保障档案工资。

第十五条 将引进的人才及本单位后备人才在职学历提升纳入医疗卫生人才进修计划。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培养协议,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人社局备案,给予保留人事关系,继续缴纳社保,发放基本工资。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返回原单位工作且承诺服务不低于10年的,由原单位给予定额报销学费(20万元以内),所需经费从原单位发展基金中列支。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违反协议规定,不到原单位工作的,向原单位赔偿学历提升期间所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总额的两倍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及措施,实行跟踪考评、动态管理,绩效激励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市内的本土优秀医疗卫生人才,本人有重大诊疗技术突破、对科室建设、医院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可享受同等激励政策及待遇保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组织、编制、人社、财政、住建、教育、卫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办理具体事项,探索制定更具有吸引力的引才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建立入选人才(团队)管理考核档案,实行目标考核、跟踪评估、动态管理的评价办法,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用人单位协助,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引进的人才(团队)的诊疗水平、学术水平及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拨付待遇保障经费和后续聘任的依据。考核结果记入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 建立引进入才(团队)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终止人才引进协议,所有补助经费双倍退还: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引进资格等不诚信行为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服务期不满10年或虽满10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10年服务期内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目标未完成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引进入才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共宣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宣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

附件:宣威市医疗卫生人才急需紧缺专业指导目录

附件

宣威市医疗卫生人才急需紧缺专业指导目录

按照各医疗机构发展医学优势学科和补齐紧缺学科的要求,制定《宣威市医疗卫生人才急需紧缺专业指导目录》,具体为以下专业。

一、基础医学类

病理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生殖医学,医学遗传学,医学遗传学与医学细胞生物学。

二、临床医学类

肿瘤学,血管病学,儿科学,儿内科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麻醉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重症医学、危重症医学,急诊医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神经病学,老年医学,母婴医学,生殖医学,微创医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临床检验诊断学,临床病理学,临床病理学与病原生物学,临床遗传学,运动医学,健康管理学。

三、中医类

中医肿瘤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五官科学。

四、口腔医学类

口腔临床医学。

五、药学类

临床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