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欣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诊所备案凭证》名称:宣威欣雅口腔诊所,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宝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M,法定代表人:詹霞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宣卫传先告〔2023〕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如下:
你单位诊室一口腔综合治疗台三用枪水菌落总数为6.1×100CFU/ml,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0CFU/ml的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到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宣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楼307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