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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3-11-14 11:54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宣威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下列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制定涉及社会救助、养老及殡葬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民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100万(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或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三)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