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欣雅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诊所备案凭证》名称:宣威欣雅口腔诊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宝山村;法定代表人:詹霞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宣卫医罚〔2023〕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
你单位为患者在诊所内开展牙科治疗活动,但均未登记门诊日志和门诊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