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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3-10-11 1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卫医2023043公告如下:

当事人:周芳(性别:男;身份证号:360************611;民族:汉族 ;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沙乡店前村)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宣威胜雅口腔诊所内为患者进行牙科治疗,共收取治疗费用人民币1100.00元(壹仟壹佰元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0大写: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大写: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支行。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周芳《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