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宣威市信访局的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请参见《宣威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宣威市信访局信息网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xw.gov.cn)。
2.宣威市信访局信息网(http//:www.poi.mapbar.com)。
3.现场查阅点:宣威市信访局二楼市信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宣威市建设街11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4-7162165。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访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公开,最迟自信息发布20日内公开。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动态类信息即时更新,其他信息长期保留和以年度为单位更新,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访信息,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进行提供。
(一)受理申请机构、地址、时间
本机关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宣威市信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宣威市建设东街115号
办公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传真):0874-7162165
邮政编码:6554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宣威市信访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三)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
(1)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信函、传真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网上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根据公开方式和途径,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受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20元/页。201页以上的,40元/页。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机构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代理人信息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所需 政 府 信 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
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未经公开单位许可,不得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
受理号:受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