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获取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涉及全市林草工作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2.领导信息;
3.信息公开指南;
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通知公告;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二)公开方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xw.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公众公开,公众可登录该网址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级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宣威市建设西街126号政策法规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874—7138529(兼传真)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附件中下载),也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势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宣威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要件完备的进行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若工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时限将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分类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或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条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若申请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按照《条例》规定,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势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势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将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该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势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机构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代理人信息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所需 政 府 信 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
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未经公开单位许可,不得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
受理号:受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