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宣威市公安局修订形成了《宣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照《指南》规定向宣威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宣威市公安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势记录、保存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宣威市公安局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宣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室、法制大队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市公安局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一至十八条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条主动公开各项信息。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宣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23年修订版)》。
(三)公开途径。宣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https://xw.gov.cn/)公开,同时结合“宣威警方”微信(微信号:XWJFWX)、宣威警方官方微博、抖音(xunwei110)等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专题新闻发布会,“金色热线”直播等电视、报纸、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四)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公安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宣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宣威市公安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宣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办公地址:宣威市榕峰东路51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4—7927355(传真:0874—7927355)
邮政编码:655400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宣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个人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宣威市公安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三)申请处理
宣威市公安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申请要件完备的进行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若工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时限将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宣威市公安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分类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或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条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不属于宣威市公安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宣威市公安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若申请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按照《条例》规定,宣威市公安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宣威市公安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宣威市公安局不予提供;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势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势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宣威市公安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宣威市公安局将不予公开。宣威市公安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受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六)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20元/页。201页以上的,40元/页。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宣威市公安局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宣威市公安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宣威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宣威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宣威市公安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关名称 | |||||||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机构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代理人信息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所需 政 府 信 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
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未经公开单位许可,不得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
受理号:受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