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东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东山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市政府及其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势公开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1)政务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9)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0)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1)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3)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14)国务院、省政府年度公开重点领域政府信息。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东山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多媒体查询台、窗口办事指南、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以及在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镇政府及其部门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及其部门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东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宣威市东山镇马场街1号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874-7842018
传真号码:7842098
邮政编码:655408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镇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应填写《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东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寄出,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一同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宣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20元/页。201页以上的,40元/页。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编排体系
(一)东山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公开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形势、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势
公开形势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五、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东山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人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机构类型 |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代理人信息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所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 | ||||||
获取信息的方式 |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
本人(单位)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未经公开单位许可,不得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 |||||||
受理号: 受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