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8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4〕145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5日修订)规定,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宣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协助联系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食安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安办)、市农业农村局(含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民宗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治办、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人担任。
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工作。检查督促各级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汇总事件信息,向曲靖、宣威市有关领导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各方面事故信息,向曲靖、宣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协调调度各方资源、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安办):认真履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4)市农业农村局(含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5)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卫健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7)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品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中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8)市公安局:负责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网络舆情实时监控,组织实施网络舆情干预;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控,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粮;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原粮,依法处理。
(10)市教育体育局: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1)市民宗局: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2)市委宣传部:督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报送信息并组织新闻、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3)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在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14)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及进出口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站。
(16)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
(17)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18)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1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0)市综治办:协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21)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组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1)事故调查组
由市政府食安办牵头,市公安、监察、农业、卫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提前介入,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直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有关监管部门配合,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计局牵头,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市直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开展事故分析,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支撑。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控,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新闻发布。
(7)专家咨询组
由市政府食安办牵头,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政府食安办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6 乡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4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政府食安办牵头组织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覆盖全市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市、乡、村、组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广泛收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的信息收集作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形成专群结合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体系。
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政府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公告。市卫计局会同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食安办和卫计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1)报告主体及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可能发生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有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都应向市场监管、卫计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举报,或在日常监管、监测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通报后,应当继续核实、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续报。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接到报告或通报的食安办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食安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必要时实行信息直报,可直接向曲靖市、省政府食安办或国务院食安办报告。
(2)时限要求
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初步核实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卫计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乡(镇、街道)、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评估工作由卫计、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食安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政府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启动本级及事故发生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发生Ⅲ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启动本级及事故发生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曲靖市、省或国家级应急指挥部联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自救、互救,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各乡(镇、街道)要立即调度各方资源用于应急处置,采取科学稳妥的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请求救援。
5.3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立即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用工具、用具等食品有关产品。待查明事故原因后,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有关产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启用财政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物资;请示上级政府协调或提供医疗、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和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给。
(5)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其他乡(镇、街道)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市外时,应及时报请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有关通报工作。
(7)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响应级别的提升、降低、终止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
(1)级别提升:当事故影响和危害扩大蔓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5.6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事发地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及时拨付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垫付的费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总结报告
应急结束后,市政府食安办会同事发地认真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较大事故,评估报告于10日内上报曲靖市人民政府食安办。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市人民政府于1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送曲靖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政府食安办备案。
(3)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政府食安办督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有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映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市政府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专家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应急响应等有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度;及时更新补充储备物资;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附则
7.1演习演练
市食安办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更新
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市政府食安办将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曲靖市人民政府应急办、食安办备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