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到村到户,鼓励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承担企业社会帮扶的责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目标,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依据《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信贷)是“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期限3年(含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乡(镇)、街道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小额信用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以及资料收集、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扶持范围
第四条 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有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有关规定且年龄在60岁以下(不含60岁)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确保按时脱贫。
第六条 支持获得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利用自有资金委托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产业,实现自有资金保值增值,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脱贫。
第三章 放贷规模、承贷金融机构
第七条 2016年全市计划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2亿元,农行宣威市支行、宣威市农村信用联社各放贷1亿元。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5万元)以内,最终审批额度由各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授贷贫困户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合理确定。
第九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利率在5%(含5%)以内由财政据实承担,超出5%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财政贴息资金按年度由承贷金融机构总补到贷款贫困农户。
第十条 “小额信贷”扶贫贷款期限为3年(含3年)以内,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户的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五章 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争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专项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总额,承贷金融机构测算季度利息,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从财政贴息资金专户按季划拨到承贷金融机构。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和脱贫计划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宣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负责初审。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村委会要按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贷前调查。主要调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扶持的范围和条件,是否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等,调查核实后再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贷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产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发放。经市产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之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按程序审批后发放。
第十七条 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发放到户后,乡(镇)、街道小额信贷工作站定期不定期全程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贷款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对到期贷款提前书面通知贷款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改变贷款使用用途、挪作他用,或到期不按时还款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并取消贷款资格。
第八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承贷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贷的年度计划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每年调查、测算当年预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计划,报市产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产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下达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创新机制,改进评级方法,简化评级手续,提高金融扶贫扶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真正达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目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按贷款发放总额的5‰(宣威市级1‰、乡级2‰、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社2‰),利息总收入的5%兑付代理手续费。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产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欧光彩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舒仕奉 市扶贫办主任
杨守邦 市财政局局长
王洪波 人行宣威支行行长
成 员:付汝君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家庚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会荣 市扶贫办副主任
韩 瑞 市扶贫办副主任
钱灿樟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严春荣 市农业局副局长
戴普灿 市林业局副局长
范开宪 市供销社副主任
晏 洪 市工商联副主席
杨金昌 农行宣威市支行行长
付承显 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由舒仕奉兼任办公室主任,韩瑞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小额信贷年度计划制定落实,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真实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及资金拨付工作;人民银行宣威市支行负责落实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推动承贷金融机构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统计监测等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接市扶贫办落实小额信贷年度计划规模,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扶贫办、财政所、小额信贷工作站、农技站、林业站、兽医站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完成本乡(镇)、街道小额信贷发放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及村委会要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和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开小额信用贷款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对获贷贫困户的贷款及贴息情况在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产业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