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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宣政办发〔2024〕6号
  • 2024-01-31 16:35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3)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照《宣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曲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文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我省或邻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或多个省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4)霍乱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5)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新疫区发现动物间鼠疫流行,或老疫区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疫情波及3个以上行政村或波及邻近县(市、区),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区首次发生。

(4)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6)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7)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占在校(园)学生人数的50%以上的人群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8)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9)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10)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

(1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2)市级以上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占在校(园)学生人数的30%以上,50%以下人群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7)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3例以上、10例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

(8)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成员,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

3.1.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曲靖市委、曲靖市政府和宣威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宣威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1.2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宣威气象局、中国电信宣威分公司、中国移动宣威分公司、中国联通宣威分公司、曲交集团宣威分公司、宣威火车站、武警宣威中队等。

3.1.1.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市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防病知识宣传;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停止大型活动、停课、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做好部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及时向卫健局报告学校内发生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协助卫健局处理。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健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强化三公(工)协同,联合做好流调溯源,协助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工作;做好监管场所防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组织、个人和外国政府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督促养老机构、福利院等重点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动员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苗头事件所需的防控和应急处理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大型公共建筑应急设施转换工作(临时征用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方舱医院等)。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卫健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中道路通畅,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人畜(禽)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病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做好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督促商场、超市等人群密集地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加强商业活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助本市与有关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健、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负责隔离酒店准备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报告动物防疫部门,帮助提供物种鉴定;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宣威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救援途径地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协助生态环境部门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中国电信宣威分公司、中国移动宣威分公司、中国联通宣威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所属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曲交集团宣威分公司:负责对乘坐客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客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客运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宣威火车站:负责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武警宣威中队:负责组织驻宣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落实相关措施,完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1.2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市政府和曲靖卫生健康委报告。

3.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市卫生健康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市指挥部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指定市一院为重大传染病危重病例定点救治医院。

3.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负责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样本采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协助、指导现场洗消。

3.4.3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灾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监测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卫健、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按照国家、云南省、曲靖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宣威市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4.2预警

4.2.1预测

市卫生健康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2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2.3预警方式方法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一般采取通报、培训等方式,对政府、卫生系统内部、教体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预警,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预警信息,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4.2.4预警发布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迅速召集本级专家认真分析,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5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曲靖市卫生健康委。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宣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4.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4.3.2 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

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和曲靖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宣威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报告。

4.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3.4.1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4.2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4.3.4.3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市卫生健康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3.5报告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和曲靖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宣威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实,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处置,及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市卫生健康局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网络直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网络直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卫生健康局和曲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4信息发布

4.4.1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

4.4.2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市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4.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授权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1.1先期处置原则

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5.1.2扩大应急原则

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性、全省、全市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宣威市人民政府报请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市,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宣威市人民政府报请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食物、饮用水、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协助配合卫健部门、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11)开展心理干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严重程度,组织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大众人群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众心理应激水平,对特殊群体和个体进行心理干预,维护大众心理健康。

(12)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救援,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5.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发布信息与通报:由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国家、云南省、曲靖市卫健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4)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被授权单位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5.2.3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依法报告相关疫情信息。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6)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

(5)制定技术方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3.1Ⅰ级、Ⅱ、Ⅲ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3.2Ⅳ级的应急响应

5.3.2.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调查核实,经专家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实行实施Ⅳ级响应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按照规定执行。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5.3.2.2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以及市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级有关专项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3.2.3市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市人民政府、曲靖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多部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5.3.2.4市直部门应急响应

宣威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力量会同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5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4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迅速作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决定。

5.5现场处理

5.5.1应急处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原则: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5.2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应急指挥所。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5.3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应急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

5.5.4现场应急处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市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

按照应急级别需要曲靖及以上应急支援时,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5.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宣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职,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急危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应急指挥所集中建档。

5.5.6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要服从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5.7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本级卫健、民政等部门对实施疫区封锁、留验观察等强制隔离措施的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救助和生活救助。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政府应按程序组织指挥撤离。受事件影响需组织乡(镇、街道)辖区内群众撤离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曲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市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必须组织市级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曲靖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曲靖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市、区)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必须组织全曲靖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市公安局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市通信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5.5.8应急队伍的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梯次安排应急队伍撤离。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县(市、区)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的主管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应急工作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市)级→县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件地区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由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应急队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统一消毒处理,排除风险后方可撤离。

5.5.9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事件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

5.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6.1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6.2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省政府、曲靖市政府决定。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宣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曲靖市卫健委报告。

6 .善后处理

6.1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曲靖市卫健委。

6.2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奖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必要时报市政府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市、乡、村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7.1.2卫生应急队伍

7.1.2.1组建原则

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

7.1.2.2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队伍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1.2.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健康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卫生健康局选择市一院、市疾控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7.1.3演练

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演练的,其他部门应该予以配合。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卫健、工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局向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卫生应急队伍装备、个人携行,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健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工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发改部门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急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公安、交通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4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宣传教育

市、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为市级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备案。市医疗卫生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并报卫健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单项应急预案,国家、省、市、县已制定的原则上按国家的执行,国家、省、市、县尚未出台但实际工作需要的,或国家已制定但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应急预案。

8.2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新出现的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或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化学中毒是指由于有毒化学品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或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宣政办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宣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