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宣政办发〔2025〕17号),为让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该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3月24日,宣威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2022年10月31日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宣政办发〔2022〕15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审查,指出《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未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的,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予以问责,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该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修改。
为推动全市控辍保学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成效巩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宣威实际,对《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宣政办发〔2022〕158号)进行修改完善后,制定印发《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宣政办发〔2025〕17号)。
二、起草过程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要求市教育体育局严格对照各级文件要求,结合宣威实际,牵头起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市教育体育局广泛征求了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市政府办相关股室进行修改完善后定稿。2025年3月17日,《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送审稿)》提交宣威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20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由总则、职责分工、招生入学与动态管理、依法劝返和复学安置、监督与管理、附则6个部分组成。结合市人大法制委反馈意见和近年来控辍保学工作重点,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
(一)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的部分内容。
1.第三项“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管理,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修改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2.第十二项“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控辍保学工作,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辍学。”修改为“督促指导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防止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造成辍学。”并新增“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及预警干预”。
3.第十三项“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将“依法查处非法招用童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4.第十九项“中心学校职责”。新增中心学校职责,结合2025年2月教育部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强化学籍信息比对,压实“双线管理”责任。
(二)第五章“监督与管理”部分。
5.第十三条。根据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以及撤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将原《管理规定》中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明确为“教育行政部门”,并删除“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第十四条。删除“(九)村(居)民委员会未配合政府部门、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的”。
(三)第六章“附则”。修改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31日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威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宣政办发〔202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