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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特殊病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9日 阅读次数:
慢性病、特殊病就医须知


    一、审批办理了慢性病、特殊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就诊。

 
    二、慢性病、特殊病就诊证必须在参保人员处于未住院的状态下方能使用。

 
    三、参保人员就诊必须同时持IC卡、慢性病特殊病就诊证及《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病历手册》。

 
    四、办理了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每年必须先自付一个起付标准,即720元,每年统筹基金为其支付最高限额为2000元的门诊药费(不含自付比例),其自付比例为为20%。

 
    五、办理了特殊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每年必须按住院自付一个起付线,即980元,其余的门诊费用比照住院费用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六、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药费使用工范围限于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该病种所需的治疗药品,对超药品目录范围的不给予报销。


    七、慢性病范围: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帕金森氏症)、冠心病、支气管扩张、肺心病、心力衰竭、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脑血管意外、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肝硬化、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特殊病范围: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活体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信息来源:宣威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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