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办发[2004]69号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威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局、办,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曲靖市属驻宣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宣威市捐资助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宣威市捐资助学实施细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基础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切实做好贫困学生的助学工作,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的意见》(曲办发[2003]51号)精神、《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威市捐资助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办发[2003]7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资助学工作的通知》(宣办发[2004]2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助学原则
第二条 坚持激励、导向、育人原则,确保在校中小学生(含职高,下同)特别是优秀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帮助已流失的儿童、少年返校就学;帮助当年高考上录取分数线并被录取到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院校的贫困学生按时入学。
第三章 助学资金的筹措
第三条 助学资金的筹措,坚持“适度、量力、自愿”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捐赠助学。
1、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全体在职干部职工,中央、省、曲靖市属驻宣单位(厂矿)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每年每人捐赠不低于200元的助学资金。
2、离退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捐赠。
3、特困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职工、义务兵可不参加捐资助学活动。
4、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每年3月为“宣威市捐资助学月”。
5、捐资助学交款方式: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会计核算单位为主体组织捐赠(含下属各部门),中央、省、曲靖市属驻宣单位(厂矿)积极组织好捐资助学活动,并于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捐赠资金收集汇总后,采取转帐或存现方式交到财政局行财科设立的捐资助学专户;各乡(镇、街道)每年3月将捐赠资金收集汇总后,采取转帐或存现方式交到当地财政所专户,再由当地财政所统一收交市财政局行财科设立的捐资助学专户,市财政局行财科根据进帐单开具收款收据。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公众的捐款人直接交市财政局。收款单位:宣威市财政局行财科。开户行:宣威市工行营业部。帐号:2505061409024910982。
第四章 助学范围
第四条 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中小学生。对初中、小学生的救助按宛水、双龙、西宁、虹桥在校生的4%,西泽、得禄、杨柳、乐丰、文兴在校生的8%,阿都、双河、普立在校生的15%,其余各镇在校生5%的比例分地区按不同比例救助。对高中(含职高)学生的救助按在校学生总数7%的比例救助。
2、当年上高考录取分数线并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新生,按8%的比例实施救助。
第五章 助学标准
第五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小学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1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75元。
第六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初中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2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125元。
第七条 对考入普通高中、职高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60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300元。
第八条 对当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救助标准为:考取省内院校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取省外院校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
第六章 助学申报程序
第九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乡(镇、街道)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经调查核实后,报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普通高中、职高学生的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所在村(居)委会、单位证明,由所在学校汇总提出救助名单,报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当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由学生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所在村(居)委会、单位证明,并附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毕业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助学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捐资助学资金的使用需经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拨付。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金额统一拨到市教育局专户,再由市教育局拨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专户和市直学校,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负责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必须单独列帐、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哄骗助学资金,一经查出,追回补助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助学资金管理纳入政府督查工作内容,每年由审计机关按有关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每年4月由各级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布捐资情况,每年1月公布上年助学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贫困中小学生助学资金,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可以免学费、杂费、代购课本等形式实施救助。
第十七条 对考取大专以上的贫困学生可在接到通知书的当月申请,入学前支付现金。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捐资助学的领导,充实宣威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
组 长:陈世禹(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王知国(市人大副主任)
徐天荣(市政府副市长)
周红芬(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包崇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何永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家任(市教育局局长)
程培仁(市财政局局长)
陆继万(市审计局局长)
赵 肖(市监察局局长)
王德稳(市局政局局长)
高庆华(市总工会主席)
舒仕奉(市扶贫办主任)
缪丽芳(市妇联主席)
蒋孝省(市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如因人事变动,由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同志替补)。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捐资助学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和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在宣威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捐资助学活动的具体业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赵家任(市教育局局长)
办公室成员:刘崇义(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徐兴学(市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杨兆芬(市教育局教育科副科长)
母其恩(市教育局督审科副科长)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中央、省、曲靖市属驻宣单位(厂矿)、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捐资助学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接受捐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序由村(居)委会、单位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详细证明。
第二十一条 补助时间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开学和9月份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捐资助学 细则 通知
抄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共印180份)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