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威市委员会 宣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宣威市人民政府 政协宣威市委员会
  首  页 宣威概况 组织机构 宣威要闻 经济建设 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 便民服务 在线互动 热点关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宣威市政府门户网
首页 > 便民服务 > 社会保障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1日 阅读次数: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增加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二)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的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宣威市政府网

『相关内容』
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九批新职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省劳保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信息投稿
Copyright©2007 版权所有 宣威市人民政府
备案号:滇ICP备07000623号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