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云南省宣威市救助管理站
电 话:0874-7148504
政策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年第24号部令)
服务对象: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明确提出救助要求的人员进行救助。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造成食宿等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服务流程:1、申请人到宣威市救助管理站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册以及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说明是否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或农村五保,说明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时间等;提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说明随身物品的情况。
2、救助管理站对求助者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特殊情况处理:
1、对求助不符合条件,讲清楚不受理理由后,还赖在站内不走的,以妨碍公务论处,通知公安部门前来处理。
2、已经接受合理救助,无正当理由还赖在站内不走的,以妨碍公务论处,终止救助并通知公安部门前来处理。
3、违反受助人员守则的求助人员,应耐心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终止救助,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